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信息公開行為,打造陽光國企,提高水投公司工作透明度,保障廣大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,更好地為城市供排水服務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企業信息,是指本司在生產管理實施和業務管理過程中制作、獲得或者擁有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公司綜合部負責信息公開日常組織協調工作;各部門、子公司依據本制度規定,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。
第四條 信息公開應遵循的原則:
?。ㄒ唬┮婪?、客觀、及時和保密的原則;
?。ǘ┱鎸?、準確、完整的原則;
?。ㄈ┙y一領導、統一標準、統一管理、分級負責的原則。
第五條 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,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第二章 公開內容和形式
第六條 下列企業信息應向社會公開:
(一)企業名稱、法人代表、業務范圍、辦公地址;內部各部門及子公司、主要領導姓名、職務;
(二)年度總結宣傳;
(三)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所依據的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;
(四)內部考核任免公示、員工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、公司各部室及子公司工作動態;
(五)供排水業務辦理與管理;
(六)投訴服務與咨詢;
(七)其他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。
第七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:
(一)國家秘密、內部資料;
(二)個人隱私;
(三)正在研究討論,尚未作出決定的審批信息;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上級規定、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。
第八條 企業信息公開,可采用如下方式:
(一)通報、簡報及公司公文;
(二)網站、微信公眾號、抖音等公眾媒體;
(三)公告欄、宣傳欄等;
(四)電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第三章 操作程序
第九條 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,公司各部門、子公司應當在制作、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經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,予以公開。
第十條 業務類信息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外提供;已歸檔的文件材料,由綜合部負責提供查詢服務;查詢內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監督檢查
第十一條 企業管理督察部負責對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并對各部門、子公司企業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通報。
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、子公司實施信息公開,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本制度規定的,由企業管理督察部責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相關責任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調度中心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